5月1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布《深入推進水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行動方案(2017—2020年)》,給出了水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五個抓手”,在國家提出的“降成本、去產能、補短板”的基礎上,增加了“調結構和強服務”,恰好與水運業轉型升級相結合,并指向安全、便捷、高效和綠色的總體目標。
“降成本”
原文:3.降低水路運輸成本。深化港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修訂港口收費計費辦法,改革拖輪計費方式以及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定價模式。做好停止征收船舶登記費、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工作(水運局、海事局分工負責,2017年年底前完成)。
評析:水路運輸的成本,包括資金成本、勞動力成本、燃油成本、稅費成本等,其中資金成本、勞動力成本和燃油成本依賴社會經濟的大環境,行業主管部門只能在稅費成本上下功夫。稅費成本上,近些年船舶港務費、船舶登記費和船舶檢驗費的逐步取消,對于降低企業成本具有積極意義。未來,尚需與財稅部門探索將過閘費、過橋費等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從而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并在“去產能”逐步實現過程中,通過市場一定程度的復蘇讓相關水運企業有獲得感。
“去產能”和“調結構”
原文:5.優化船舶運力結構。積極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實施好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政策,逐步化解過剩運能,研發推廣新能源動力船舶,提高船舶安全經濟、節能環保水平(水運局負責,財審司、海事局配合,持續推進)。
評析:航運業的“去產能”和“調結構”是并行的。“去產能”注定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中國政府已經在此領域有足夠的作為,還需要企業有擔當。單純等待市場的回暖而不去提升船舶的競爭力,這樣的企業沒有未來,企業最好的策略是有止損意識。
原文:13.加快郵輪游艇運輸發展。完善郵輪始發港、訪問港等港口體系布局,有序推進郵輪碼頭建設,鼓勵通過老港區功能調整、改造現有設施以滿足郵輪靠泊要求。研究推進郵輪運輸發展措施,配合制定推進全國郵輪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中資郵輪公司、方便旗郵輪試點政策,提出加強郵輪運輸安全監管的特別舉措,支持企業拓展國際國內郵輪航線。推進粵港澳游艇自由行工作,支持游艇有序發展(規劃司、水運局、海事局分工負責,2017年年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
評析:“有序”推進郵輪碼頭建設,為各地郵輪碼頭的建設提了個醒。郵輪碼頭現在已經被很多城市當作城市的名片和地方標志性建筑的理念來建造,很多碼頭的經濟性令人擔憂。
“鼓勵通過老港區功能調整、改造現有設施以滿足郵輪靠泊要求”恰恰是要求各地建設經濟適用的碼頭,避免下一輪產能過剩的再次發生。未來郵輪公司和郵輪政策,需要結合《國際海運條例》的修訂而不斷展開。
“補短板”
原文:4.優化江海運輸組織。落實推進《特定航線江海直達運輸發展的意見》,制定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配員標準及船舶監管要求,建立健全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法規規范體系,推進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型研發。繼續推進江海聯運、干支直達發展,提高水水中轉比重(水運局、海事局分工負責,2017年年底前完成)。
評析: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型的研發有兩條路徑。第一條路徑:市場有需求,需要在船型、法規、規范上進行突破,進而開展相關研究和突破;第二條路徑:先進行突破,起到引導市場需求的作用,然后讓市場去發現需求,這可以歸類于前瞻性探索或者先導性發展。
由于江海聯運面臨諸多的可能性,也受諸多要素的掣肘,尤其是面臨水上運輸的產能過剩現狀,第一條路徑更為可行。
原文:11.提升水運安全發展水平。加快構建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開展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治理行動等專項整治,加強儲罐技術狀況安全檢測評估和管控。以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素質為重點實施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提升實施方案。開展油船、散裝液體化學品船安全專項整治。完善近岸海域和內河高等級航道安全監管系統布局(水運局、海事局分工負責,2017年年底前完成)。
評析:水運安全發展,需要的可能不是專項整治,而是建立長效機制。長效機制的建立,需要與時俱進和恰如其分的水運安全的制度和標準體系。
原文:18.完善水運法規體系。繼續組織做好《港口法》、《國際海運條例》重大法律制度研究修訂,推進《航道法》配套法規建設(水運局負責,法制司配合,2020年年底前完成)。
評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是制度變革,因此完善水運法規體系極為重要。
目前的困境是,法規制修訂的立法資源有限,法律法規一方面要與時俱進,需要利益相關方的充分博弈,而這需要時間;另一方面,經濟社會的創新速度不斷提升,從而對既有的體系形成了沖擊,如何使法律法規制定的時效性與經濟社會的創新相匹配?目前還看不到解決方案。法律法規在對待新生事物時,如何既實現規范,還不會成為扼殺創新、阻擋社會進步的絆腳石?這考驗著所有人的智慧,也考驗當下的制度體系的有效性。智庫如何在其中發揮作用尤為關鍵。
“強服務”
原文:15.推進“互聯網+”水運應用。開展智慧港口示范工程建設,推進港口物流信息平臺、長江航運物流公共信息平臺等信息化建設。推動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在水運業的應用,支持“互聯網+”水運新業態,引導水運企業和互聯網企業聯盟發展(水運局牽頭,規劃司、科技司配合,持續推進)。
評析:“互聯網+”水運的重點,是要求政府接納新興的業態,并出臺相應的制度予以明確。讓廣泛存在的“非法掛靠”合法化,讓“互聯網+”水運的企業能夠用新興技術手段來接管曾經的非法掛靠。制度設計非常重要,無船承運人的相關制度向沿海內河領域拓展,并配置以合適的增值稅解決方案是核心。
原文:16.深化水運“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研究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部分許可事項。推進行政許可全程網上辦理,提高政務服務效率。推進水運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和黑名單制度。依托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制度,強化國際海運監管(水運局負責,政研室、法制司配合,持續推進)。